2009年6月10日 星期三

第一次辯論議題討論相關






正方主要論點:
1精子脫離身體就成為法律上的物,屬於財產權範圍,如果此案通過將會造成許多人跟進,女同性戀,死刑犯等等都可以要求比照辦理,對整個社會的影響深遠,嚴重違背人工生殖的立法精神
2 根據為健全人工生殖之發展,保障不孕夫妻,人工生殖子女與捐贈人之權益,維護國民之倫理與健康,特制定本法
3人工生殖法:當事人與被害人不符合民法第982結婚形式要件,並非法律上有效結論,所以不具法律上有效的結婚
4 十多名與會人士分別從法律層面 兒童福利 女性自主等等多項角度來討論此事,輔仁大學神父艾利 兒童福利 女性自主等等多項角度來討論此事,輔仁大學神父艾立勒甚至從自然女性自主等等多項角度來討論此事,輔仁大學神父艾立勒甚至從自然律一說,堅決反對當事人接受試管嬰兒


隨著人工生殖科技(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 ART) 日新月異的發展,(或有稱人工協助生殖科技、助孕科技),即係指「利用非性交之人工方法,促使達到受孕生育目的之技術」。傳統的生殖,性行為與生殖必然之結合,惟伴隨避孕、墮胎與人工生殖技術的發展,近代生殖科技滿足人類「沒有性的生殖」及「有性的不生殖」的價值選擇,對於傳統家庭關係的結構帶來重大的衝擊與變革。
去年初某地檢署檢察官相驗屍體時,曾因同意死者家屬自屍體摘取精液冷凍保存,而引發「死亡後精子所有權歸屬」與「死亡後人工生殖」的爭議以及前陣子發生陸軍裝甲旅連長孫吉祥意外死亡,其未婚妻跪求有關機關,希望能自孫吉祥屍體取精生子事件。我們不難發現,由於現行『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第15條中僅規定,捐贈人或受術夫妻一方死亡時,就「捐贈人所捐贈之精子或卵子」或「受術夫妻之精子、卵子或胚胎」,醫療機構應不得再使用,並須於情形發生後二個月內銷燬之。但也沒有明確提到死後取精是否可行,也因為法規的模糊空間,對於生殖工程的道德問題與親子關係如何認定,更引發廣泛之討論與爭議。
人工生殖法今年三月廿三日正式生效,國健局根據母法,進一步訂定「人工生殖子女親屬關係查詢辦法」、「精卵捐贈親屬之關係查證辦法」等相關辦法, 前台灣生殖醫學會理事長李國光說:「國內大部分的人都不想告訴子女,主因是擔心破壞親情。」但國外民情不同,資料顯示,告不告知子女實情的各占一半,另外「近親結婚的機率不是沒有,但非常低。」李國光形容,這幾乎像小說情節了。他說,查證制度的設計,只是在高度懷疑情況下避免憾事發生。
辯論輔助論點:
1若以道德倫理為出發點來論,違反兒童福利法等權利。
例;兒子出生沒有父親,影響人格發展。
2以個案來使法律修道符合程序,那往後的特殊事件,不是要一直改了嗎?
雖然遺憾,但也莫可奈何。
3假設法律限再同意李幸育取精生子,也就是間接承認孫吉利和李幸育為夫妻,而李幸育和後來出生的小孩具有繼承權,孫吉利死後的撫恤金和保險由妻子和小孩繼承,後來如果李信欲選擇與其他人結婚那孫吉利的父母生活由誰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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