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0日 星期三

教師補充資料:支持AA政策之論證


1.支持AA政策之論證
現有常見支持AA政策之論證,約略可以分為兩大類:回顧式論證(Backward-Looking Arguments)與前瞻性論證(Forward-Looking Arguments)。
回顧式論證以補償或改正正義(compensatory or corrective justice)為基調,主要著眼於由於當前少數族群競爭社會職位時所遭遇的弱勢處境,大部分肇因於其於歷史上所曾遭受的不正當或不正義對待,因而主張除了消極地除卻以往加諸於少數族群身上之不當措施,更進一步要求於社會職位分配時的某種程度優先權考量之類的積極措施改善其不利處境,以作為對其所遭遇歷史傷害之補償。此類論證以Mosley(1996: esp.23-38)之表述最為完整且具代表性。
此類論證又可以分為兩個次類,第一個次類可以稱之為「單純性補償論證」(just compensatory argument),亦即主張AA政策為大社會對於少數族群在過往不正義下所承受傷害所造成的制度性(譬如經濟地位)弱勢處境補償。譬如Howard(1997)一文就明確指出,在美國早期歷史中,黑人被強行帶裡家園至異鄉為奴,白人藉由壓榨黑奴的勞力累積財富,黑奴卻無法合理獲分配擁有因勞動所產生的經濟利益。奴隸制度之運作,總體而言讓黑人落入經濟弱勢,即使日後獲得解放,甚至譬如金克勞法(Jim Crow Laws)之類不合理的種族隔離措施也一一廢除,但由於歷史出發點的不平等,形成了黑人相較於白人而言有較高比例成員落入經濟弱勢階級。很明顯地,個人競爭社會職位的所表現能力(譬如分數)在某種程度上深受其經濟背景影響,經濟較優勢家庭由於能投入教育競爭的資源較多,一般而言其子女機會較經濟弱勢階級者為多。但既然黑人目前在社會上的競爭劣勢相當程度受到歷史不正義之影響,社會就有責任就此側面對其進行補償。前述論點。而在此一次類中,Nickle(1974)的論點在早期相關議題討論中具有關鍵性,因為補償或改正原則一般是用於可區辨的行為者與行為者之間的關係,譬如個人造成他人之傷害損失,肇始者有責任平復之,又譬如二次大戰期間美國政府強行遷居日裔美人至各處集中營限制其人身自由,由於有案可查,美國政府日後也予以形式道歉與實質賠償。不過黑人於歷史上所承受的實質傷害就難以進行區辨工作,不大可能個案調查個別黑人家族是否於歷史上曾遭受到實質傷害。對此Nickle指出,即使此一調查工作不可能進行,不過無論目前受惠的個別黑人其家族是否在歷史上真有受到不正義對待,奴隸或種族隔離制度對相同膚色的人所造成的集體傷害卻是難以否認的,因此他們當然有資格獲得制度性補償。
第二個次類可以稱之為「凍結性補償論證」(blocked compensatory argument),該類論證主張雖然各種制度性歧視已於現今社會中被廢除,但對少數族群的若干偏見仍潛存某些多數族群成員身上,並於升學或職場環境之中,以一種非形式或非制度化的方式影響少數族群獲取社會職位的機會,為了確保此類難以偵測出的偏見在無形中阻礙少數族群成員的平等機會,AA政策會是一項最有效矯治手段。譬如民權法案通過後的美國社會,明顯的制度性歧視作為當然逐漸消失,但某些教育或企業機構仍可能受其舊有歧視心態所左右,即使表面上並不禁止黑人申請就學或就業,然而該種心態依舊作祟,或即使明列獲取職位與否的能力標準,但這些能力標準之形成仍潛藏主流族群的意識形態或價值觀,造成實質上黑人機會仍難以獲得決定性的改變,就算申請者因此提出訴訟,但由於持偏見者的歧視心態難以被舉證,實際成案者並不多見,與其讓弱勢者獨自承受此一無形偏見,更為具體的AA政策會是對付歧視心態較有效的手段。在此一次類中,Ezorsky(1991)、Reskin(1998)與Beauchamp & Bowie(1996) 均指出,種族歧視不僅發生在歷史上也出現於當今社會,即使民權法案獲得通過,但資料顯示黑人競爭社會職位的實質機會並未改變,競爭過程中的能力標準或決策機制仍由多數族群的歧視心態所宰制,這些心態或者有意識或者無意識,但其結果都會傷害少數族群成員平等機會之落實。對於此類歧視心態,Mosley認為並非只是常民愚見,它同時還深植於西文知識傳統之中,他列舉了休謨(David Hume)與康德(Immanuel Kant)思想中的種族歧視面向,指出幾世紀以來許多學者試圖由神學、哲學、科學論證指出黑人是被上帝所詛咒的民族、不具有完整的道德與認知能力、介於黑猩猩與人類之間的物種,這些想法形成了一種預設,指出如果一個人是黑人,單就此而言即可以認定其天生不具競爭力且缺乏潛力,在此遺風(legacy)下,就不難理解在對黑人的潛能與實際表現之判斷上,種族如何成為一項心照不宣的事實(Mosley, 1998:162-63)。甚至當代美國頂尖大學超過半數的教育心理學家,仍相信黑人與白人間IQ平均分數之差距,是來自於天生基因差異,而非社會或環境變化所能輕易改變(Mosley, 2005:49)。Skrentry(1996)雖然並未為AA政策辯護,但他特別指出,為了解決前述困境,某些支持該政策者會主張在思考AA政策之正當性時時,不應只看到某些資格稍差者獲得錄取而資料稍佳之白人名落孫山,而應將其視之為對抗歧視心態的有效工具。
前瞻性論證則似乎以效益主義為其基調,其中又以Dworkin(2000)為代表,他主張在效益主義原則衡量下,不必將AA政策視為一種對白人不公平的政策,事實上,透過對弱勢族群成員實質平等機會之保障,包括白人在內的整體社會都會同蒙其利。換言之,AA政策可以為整體社會帶來許多好處,至少會比缺少該政策的社會更具可欲性,因此具有道德上的正當性。
進一步來看,由AA政策可以為社會整體發展帶來什麼樣的好處此一問題出發,此類論證至少可以再歸納區分為三個次類:第一個次類指出AA政策有助於少數族群內部自我解決其成員各種劣勢處境之改善問題。譬如Harwood(1990)就指出,透過AA政策培育出的少數族群人才,能夠在其族群內部成為角色模範(role models),讓其他成員意識到即使身為少數也有成功之可能而競相仿效,其結果為形成一種正面力量,引導更多的少數族群成員願意以自身之力改善劣勢處境。又譬如Cantor et al.(1996)及Komaromy et al.(1996)兩份研究指出,通常少數族群出身之專業人員(譬如醫師)會更願意提供自己所屬族群成員專業服務,如果取消在此類社會職位上的AA政策,會威脅少數族群成員正常近用這些專業服務的機會,反而因此形成其它社會問題。
第二個次類則指出,AA政策有助於成熟民主社會之形塑,其理由在於,民主社會之運作─尤其重要議題之決策過程─是否健全,多元觀點之呈現是必要條件之一,若缺乏不同意見之溝通討論與相互批評檢驗,整體社會之民主決策結果容易失之偏頗。但是,若非透過AA政策於重要社會職位上某種程度地優先考量少數族群成員,那麼社會決策之過程勢必某種程度地忽略少數族群的觀點。譬如政府公職、社會專業人士甚至大學教職中對於社會決策有較大的影響力,若未能於此類職位維持一定比例或數量的少數族群成員,就等於讓其觀點在社會上消音,其特殊利益難以獲得大社會關照。Estlund(2005)可以說是此論述之代表。進一步來看,由於高等教育受教機會可以說是獲取前述社會重要職位的墊腳石,因此保障少數族群成員進入大學的機會,就等於是在培養能勝任未來社會重要職位的人才,並讓多數族群學生能於進入社會前就在受教場域接觸少數族群的觀點,間接促進多元民主社會之健全。Post(1998)就明確指出,大學的重要使命之一在於為一個重視多元的民主文化培養夠資格的成熟公民,若非AA政策之助,只靠消極地不歧視少數族群,很難達成此一社會目標。
第三個次類則進一步指出,AA政策有助於促進不同族群的社會統合,因此就其結果而言是個可欲的政策。譬如Issacharoff(1998)、Anderson(2002)與(2004)主張,對於國家社會之穩定發展而言,種族整合是項重要利益,缺乏此一整合的社會,容易在不同族群的社會成員產生疏離隔閡甚至敵對意識,而AA政策就是促進此一整合的有效工具之一,因此有其正當性。兩位學者甚至直指,若未在位居前述重要社會職位的國家菁英群內藉由AA政策達成種族整合,讓不同族群的聲音獲得平等發言的機會,甚至培養菁英們於種族多元的工作環境內習慣面對與解決族群差異觀點的能力,有可能讓民主社會之穩定性受到挑戰。

2.反對AA政策之論證
在反對或批判AA政策的哲學論證中,Pojman(1992)與(1998a)兩篇文獻最具全面性,被許多相關議題專書論文集或教科書收錄的頻率也最高。Pojman不但在兩篇文獻中對前述支持AA政策的大部分論證一一點名批判,他自己也提出三個反對該類政策的論證,包括指出AA政策對男性白人形成一種新的歧視、降低追求社會卓越(譬如學術成就)所應有之正常能力、違反功績原則等。
稍微完整一點觀之,反AA論證約略可以分別為三類:第一類為主張由於該類政策不當地傷害白人應享有之正當權利資格,因而是無法被證成的。此類論證又可以分為兩個的次類,第一個次類指出AA政策違反了自由社會對於公民(無論其族群身分為何)個人平等地位與機會的承諾。譬如Newton(1973)指出,落實美國憲法中的平等保障原則(the principle of equal protection),在各種社會運作過程中不歧視任何種族或膚色,為《民權法案》的重要目標之一。但是AA政策實施結果,卻讓白人(尤其是男性)在競爭社會職位時成為新的被歧視對象,既然以往對於黑人的歧視是不對的,如果將此差別待遇運用於白人身上,同樣也是不對的。第二個次類則指出若以歷史補償為由證成AA政策之正當性,實際上誤用了補償或改正正義原則之意涵。譬如Gross(1994)、Pojman(1992)與(1998a)均指出,補償或改正正義之運作,預設著應能明確界定補償方與被補償方之身分,但由於歷史年代久遠且相關證據缺乏,AA政策運作之結果,有可能讓不應負責的人承擔責任,而又讓不應受惠的人享受好處。也就是說,靠著AA政策獲得特定職位的少數族群個別成員,可能其本人或家族根本沒有承受過歷史傷害,但卻僅僅由於與其他受過傷害的個人擁有相同膚色,因而獲得好處,但另一方面,在競爭中因AA政策而與該職位擦肩而過的非少數族群成員,有可能其本人或其家族根本沒有涉及之造成傷害,就此而言,他根本是無辜的犧牲者,不應為少數族群的劣勢處境負責,其應有之權利資格被不當地剝奪了。
第二類反AA論證則主張該政策違反了功績原則的首要性(prima facie)。Walzer(1983)與Pojman(1992)&(1998a)均指出,社會上的重要職位應該授與最有能力資格的競爭者,才能讓該職位發揮功能,若為了AA政策而未能依照個人功績表現分配其所應得的職位,而讓表現較差的少數族群成員獲取之,就有可能無法提供社會較佳之專業服務。Pojman更指出,若非少數族群成員未能因其表現獲得職位且輸給表現較其為差的少數族群成員,等於是讓前者成為工具而非目的自身,與康德的目的原則(the principle of end)相違背。
雖然前面提到AA政策的支持者會引用效益主義為該政策辯護,但批評者也引用同一標準,指出該政策所能帶來的壞處遠大於好處,因此其正當性是有問題的,這些批評構成了第三類反AA論證。譬如Loury(1995)就指出,雖然AA政策目標在於改善少數族群弱勢處境,但由於該政策以降低標準的方式錄用少數族群成員,結果容易造成他們自我降低其提昇自身能力的動機,最後反而對改善其弱勢處境的目標幫助有限。Loury同時也指出,AA政策雖立意良善,以降低標準的方式減緩少數族群成員獲取特定社會職位的障礙,但此舉似乎意謂著他們無法在正常競爭場域內與多數族群成員一較高下,反而可能讓他們內心受創。Steele(1991)更指出AA政策形容對少數族群的污名化,將他們當成沒有競爭力且若沒有該政策就無法與白人平等競爭的一群人。此外,Blackstone(1975)指出,由於許多白人在AA政策中自覺權益受損,此一現象也會助長了許多白人對少數族群的敵視心態,反而同時造成社會分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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